深化审计整改 切实做好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

2022-07-27 15:36:51审计观察 牛航宇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党中央令行禁止、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步骤。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最终是否整改决定了审计监督是否真正发挥作用、形成闭环,审计整改效果直接关系到审计监督的效能。近年来,在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指导下,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深入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下大力气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 着力推动标本兼治 ,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切实推动了地区、部门、单位健康发展。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重要意义

(一)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决策部署的应有之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深入研究和采纳审计提出的建议,完善各领域政策措施和制度规则,为新时代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是必须承担的重大政治责任,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中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推动揭示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统一,促进解决问题背后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制度性漏洞,将审计整改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是坚持党的领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应有之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决策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是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手段

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是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重要作用的“最后一公里”。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积极探索推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方式,通过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反馈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提醒谈话、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回头看”等方式,推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加强整改落实。有的被审计单位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与纪检监督、巡视巡查贯通形成监督合力,有的被审计单位把经济责任审计整改与推进企业改革、强化公司治理结合,有力助推了各单位健康发展。

(三)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是促进领导干部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积极查找问题,通过推进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执行、重大经济决策落实,揭示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并最终通过督促整改,推动规范用权,及时校准纠偏,严格财经纪律,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整改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现象

一方面,部分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认识不到位,还不能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经济责任审计整改问题。涉及自身利益时,主观存在不愿改、不想改的情况,从而存在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纸面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况,有些问题屡审屡犯,有些问题在被审计领导干部调整岗位后,被审计单位“不理旧账”。另一方面,部分审计机关或人员对审计整改认识不到位,对审计工作的主责主业把握不够全面,重“查出问题”轻“督促整改”,对审计整改审核把关不严,督促指导力度不够,导致审计查出问题流于形式,“屡查屡犯”“错而不改”情形屡屡发生。

(二)抓整改的方法、实招不多

有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审计整改的意愿,但对如何开展审计整改,怎样才能以审计整改为契机建章立制,促进本单位长效发展,缺乏有效的思路和方法。如有些被审计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没有形成整改台账和任务清单,销号制度不健全,整改方案可操作性不强,对改什么、怎么改、谁来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因素不明确。有些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浮于形式,不动真格,不能对痼疾深挖到底,只改表面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能达到审计的真正目的。

(三)对整改标准的认定还不统一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审计问题整改类型一般分为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及长期整改三种。立行立改即为审计发现问题后,被审计单位立刻整改且整改到位;分阶段整改即为审计发现问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需要分阶段、按步骤整改,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要求时限内完成了阶段性任务;长期整改涉及体制机制、历史遗留、与其他部门和单位配合等问题,情况比较复杂,整改期限难以确定,需要长期整改。在实践中,审计问题的整改类型应属于哪一种,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由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共同研究决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机关或不同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同类型问题整改标准认定不统一的情况。对一些整改措施为上缴财政、上缴国库或退还资金等的问题比较容易界定是否整改到位,但对于一些较复杂的审计问题,界定是否整改完成则存在一定难度。如被审计单位制定了“三重一大”相关制度但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审计报告要求的整改期限较短,难以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执行情况,审计机关在界定此类问题时容易出现偏差。再如,有些问题需要被审计单位所在地方政府批准,被审计单位已经向所在地方政府汇报或递交了相关情况和材料,但地方政府并未给予回复,整改类型界定为第二类还是第三类,常出现不一致等情况。

(四)对整改工作的导向不够

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审计发现问题的落脚点,目的是解决审计发现的问题,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督促整改也是审计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在实践中,由于整改工作是“责任义务”,是“查缺补漏”,组织部门或单位在考核中经常忽略整改工作,往往导致相关单位虽然做了大量有益于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有力促进了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发展,但仅仅因为是整改工作,不被组织部门认定为成绩,不计入考核范围,从而加深了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重审计轻整改”的错误理念。

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建议

(一)落实整改要求,压实各方责任

新修订审计法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及审计机关三方在审计整改中的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整改除上述三方责任外,审计主体要加入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责任,被审计主体要加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是强化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责任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第一责任。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整改负总责,应以全面整改、突出重点为原则,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整改任务落地见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岗位调整的,经济责任审计整改任务需交接给所在单位现任领导,持续落实整改责任。二是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整改监管责任。对地方或行业领域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制度,推动解决相关地方或行业领域的深层次问题。对一些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举一反三,促进全地区或全行业整改。三是落实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审计机关整改监督责任。各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审计机关应全面监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整改任务。应派员参加审计整改反馈会,建立健全整改监督台账,加大整改“回头看”力度,加强日常监督,掌握整改进度,推动提升整改成效。

(二)健全整改体制机制,加大整改力度

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方案,及时成立工作专班,建立整改问题、任务、责任“三大清单”,对照经济责任审计反馈意见剖析原因、明确责任、强化举措,逐条对照审计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人、承办部门和整改时限,形成整改台账,确保条条整改、件件落实,切实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质量。被审计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台账管理和销号制,持续推进常态化整改。坚持举一反三,把解决突出问题与提升治理效能结合起来,补齐短板、堵塞漏洞,以审促改、以审促建、以审促治,推动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审计机关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监督销号制,积极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同时,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评估机制,审计整改评估工作可由审计机关牵头开展,组织部门及其他相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完成后进行,也可根据工作情况开展动态评估。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审计机关要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三)统一、细化整改标准

审计机关应在固有经验的基础上,归纳总结经济责任审计整改中的常见问题,细化整改标准,列举常见的整改形式,分析不同情形下应如何界定整改类型,逐步将整改标准规范化、统一化,让地方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整改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审计机关在认定整改情况时,要甄别被审计单位整改“治本”情况,避免被审计单位治标不治本现象发生。

(四)建立整改成绩导向

要进一步推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建立审计整改正向激励机制。新修订审计法明确“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 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各级组织部门在考核中,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倾斜力度,增强成绩导向,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各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主动作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如何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督查范围,并将运用整改情况成果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机制。(牛航宇,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